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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4年度个人收入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纳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个人自行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申报。为做好我院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由本人自行申报,申报时间: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所需材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我院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自行申报地点: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局(大连市明泽街78号,15公交车终点站)。或者也可以于
此通知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备注:经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局核定的,需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员,计财处另行通知。
计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