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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挂职干部刘启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辽警院委发〔2015〕1号
关于挂职干部刘启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校局合作联合育人机制的意见》(辽公通[2013]2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校局合作,大连市公安局刘启明、李灵志两名同志到我院挂职工作,经院党委研究决定:
刘启明同志任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
李灵志同志任培训部副主任(正科级)。
挂职时间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挂职期满职务自然免除。
此通知。
中共辽宁警察学院委员会
抄送:大连市公安局
辽宁警察学院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