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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挂职干部刘启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辽警院委发〔20151

关于挂职干部刘启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校局合作联合育人机制的意见》(辽公通[2013]229)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校局合作,大连市公安局刘启明、李灵志两名同志到我院挂职工作,经院党委研究决定:

刘启明同志任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

李灵志同志任培训部副主任(正科级)。

挂职时间从20153月至20163月,挂职期满职务自然免除。

此通知。

 

中共辽宁警察学院委员会

2015326

 

 

抄送:大连市公安局

辽宁警察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3月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