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辽宁省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支持帮助毕业生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宣传典型、激励先进,培养和树立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的择业观和价值观,根据省教育厅通知要求,决定在我院公开评选2016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院2016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按各系部2016届毕业生总人数(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2%遴选。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品德高尚,各方面表现突出,全学程学习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5%。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1.各系部要充分认识评选省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选。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各系部总支组织实施。
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由系部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毕业生不予以评选。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比例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学校进行公示,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3.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一),要求字迹工整,不得缺项。
4.各系部要仔细审核毕业生填报情况,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辽宁省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表式)(附件二)一式一份,报送至学生处,报送材料需按学号进行排序。
5.请在学生管理群下载相关表格,《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用A3纸型正反面打印。
6.各系部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上报工作。请于2015年11月26日下班前将省优秀毕业生材料报送至学生处。
联系方式
王海涛 86729529 5585(联通小号)
学生处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