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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辽宁警察学院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
现将《辽宁警察学院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辽宁警察学院
                                                         2016年1月7日


辽宁警察学院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15〕952号)文件精神,以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公务机票购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机票购买原则
(一)适用人员
1、在职在编人员;
2、经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人员(以上两种人员简称购票人)。
(二)差旅费标准
按《辽宁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购买机票
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购票人原则上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因公临时出国(境)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其他情况应按规定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事先报经人事和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公务机票购买渠道
1、使用公务卡支付票款。待我院开通公务卡业务后执行。
2、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票款。购票人与我院选定的直销机构或代理机构联系购票,购票时出具经学院审批的《公务出差审批表》复印件或截图。学院财务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票款。填写支票按相关规定办理。
3.购买市场低价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前两种渠道以外的国内航空公司低价机票,但该票价应当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购票时应当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下载并保存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
三、购买价格
购票人应当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国家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上发布。
四、报销管理
1.通过前两种渠道购买的公务机票,客票行程单上自动生成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报销时财务人员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查询验证行程单是否真实有效。
2.通过第三种渠道购买市场低价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购买机票时取得的截图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3.通过前两种渠道购买因公出国(境)公务机票的,申请出国经费或用汇时,应提供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该单据由出票服务商提供,也可由购票人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自行打印)。通过第三种渠道购买因公出国(境)公务机票的,申请出国经费或用汇时,应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和优惠票价证明材料(购买机票时取得的截图)。如确需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还应提供经我院人事和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的《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4.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用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5、代理机构票款结算。凭经学院审批的《公务出差审批表》复印件和相关票据办理票款结算。财务报销时采取将票款打入购票人工资卡的方式报销,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五、其他
(一)学院选定的机票购买代理机构适时在校园网内网公布。
(二)学院不受理因私购票同代理机构结算业务。
(三)本办法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使用教科研经费购买公务机票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员人数
 
出访国家(地区)
 
出访时间
 
乘坐航班
 
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原因,或者改变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地原因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注:学院选定的机票代理机构是 大连鹰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售票处电话0411-8685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