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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6年度个人收入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纳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个人自行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申报。为做好我院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要求,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可以由代扣代缴单位代理,统一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时间:2017年1月1日—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所需材料及满足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名单,由税务机关根据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统计汇总导出。我院有184人需要申报,计财处已按规定如期申报。(明细可到计财处查询)
三、我院只对个人年工资薪金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进行纳税申报,教职工在纳税年度内如果有除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应纳税所得,请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截止时间2017年3月31日。纳税自行申报地点: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局(大连市明泽街78号,15公交车终点站)。
四、请各部门及时通知到每位教职工。
此通知
计财处
2017年3月17日